汽车人总动员

汽车人总动员,The Autobots

主演:刘馨萱,沈桦,袁文革,胡达威,夏甜,姚玉兰,黄宇海,许馨惠

类型:电影地区:中国大陆语言:汉语普通话年份:2015

《汽车人总动员》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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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人总动员》剧情介绍

汽车人总动员电影免费高清在线观看全集。
8岁男孩卡卡聪明活泼,是一个顶尖汽车工程师,他在助手兼玩伴丁丁的帮助下,开发出了名为“K系统”的芯片。K系统可实现高智能操作,实现人车对话。第一辆下线的K1开朗爱说,很快和丁丁打成一片。卡卡并不满足,他再接再厉又开发了冷静淡定的K2和堪称接近完美的K3。未过多久,卡卡收 到了“高级智能汽车大赛”的邀请函,他信心满满,决定带着三辆宝贝车参加比赛,为此他专门为三部车定制了严苛的训练计划。比赛一天天临近,这三部个性十足的智能车会取得怎样的成绩?热播电视剧最新电影阿修罗道人狼游戏真探第一季花千骨2015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门徒的眼泪血脉相连潘多拉路的尽头唐顿庄园无处安放烈焰关键协议真相大白跳出我天地这一刻,我要世界看见企业战士星火云雾街为子搬迁数码宝贝大冒险:我们的战争游戏!我的爱在我身边40岁前想要达成的10件事快乐猎杀我要当八路态度娃娃赤裸特工僵尸营地世界末日作为替身的她神烦警探第七季金斯敦市长第三季

《汽车人总动员》长篇影评

 1 ) 连电影片尾的工作人员名单都抄的卑鄙片子

这是要人沉醉至shi的节奏啊啊啊啊抄出了新境界,片尾的工作人员名单居然也抄(抄的是《龙之谷之破晓奇兵》),好卑鄙的创意啊啊啊譬如说如此汽车人总动员场景模型 陈有锋 李文斌 陈明华 房明亮沈冰冰 唐佳琪 刘叶 孙小丽张芬琪 沈杨 曹鹤 关丰硕龙之谷之破晓奇兵场景模型李有峰 李昌斌 方明敏 左亮明 江涛唐冰冰 宋嘉祺 孙野 刘瑶 辛建成石贵琪 彭杨 曹丰硕 关鹤 王亚男听说是龙之谷之破晓奇兵的制作者发现的

 2 ) 比《富春山居图》和《雷锋的故事》更烂的,烂,不,是无耻到天际的混蛋

转载自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4580301作者:水5郎 waterfive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4580301/answer/60729799来源:知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

我知道很多人会提国产动画“神作”《汽车人总动员》,但是真正的下限比你想的还要下限,告诉你们一个秘密,汽车人总动员不仅仅干了抄袭皮克斯《汽车总动员》+把TV系列动画剪辑成电影赚钱,他还干了一件我长这么大从来没有想过的一件天才的事……这个大家都不知道。

它连字幕表都是抄袭别人的!!

或许是因为做这个片子的人实在太少,也许只有几个人最多十几个人,这些人名字塞片尾根本不够滚的啊,加上人家还不愿意写自己的名字呢,于是老板干了一件惊世骇俗的超级聪明的事情,他去扒了其他动画电影的的片尾字幕!!!!

(《龙之谷之破晓奇兵》的片尾字幕)……然后把里面制作人员名字稍微改改,比如李有锋改成了陈有锋,李昌斌改成了李文斌,唐惊天改成了徐惊天……图见知乎连接妈呀,我自认看了那么多东西,脑洞也大,但是真的再NB的编剧打死都不会想出现实中存在这种剧情啊!!

我长这么大从未见过如此有创意的厚颜无耻之人!!

《汽车人总动员》是烂片之王谁敢说个不字!?

《富春山居图》和《雷锋的故事》至少没这么干吧哈哈哈。

目测地球上所有国家中任何一部烂片都没这么干过。

一对比《富春山居图》真是人间良心!!

泪流满面!!

 3 ) 国产经典动画片:《汽车“人”总动员》

此评论转自我自己的朋友圈,在7月4日发布这部国产动画片堪称国产动画典范,男女主人公为了防止头部受伤,电影全程戴着头盔,即使在实验室也不摘下,能够让观众专心聆听配音演员声情并茂的表演。

影片中的所有物品,特别是城市地面异常光洁,一尘不染,是我们中国城市的学习榜样。

3D建模十分完美,汽车车身没有任何缝隙,人物身体不论怎么运动都不会产生褶皱,山体也真正实现了“山无棱”。

剧情十分精炼紧凑,省去了多余的背景介绍和任何无关的东西。

为了与国际大片接轨,该影片毫不客气地定价80元一位,从姿态上嘲笑同期的国产,欧美,日韩低劣之作,但是奈何万达影城将影片的价格在移动端购买价格降到了9元,剥夺了我等支持国产动画的荣耀。

更加令人称道的是影片的音量非常震撼,开片三分钟就有包括我以外四名观众撇下孩子找到剧场管理人员对其超大音量表示钦佩,遗憾的是工作人员领会家长精神有误,降低了音量,导致我的耳膜不能全程领略其美妙的配音配乐,只有50%的时间才能让我的耳朵提醒我专心影片,不可以躲在通道旁的座位敲下这满满的赞美之词。

影片的海报也是让人眼前一亮,为了避免有人说抄袭米国“同”名电影《汽车总动员》,该海报特意用一只赛车轮胎挡在两片海报最主要区别“人”字之上,提醒观众千万不能误认为是米国烂片的续作,一定要仔细观看,从轮胎的边缘发现“人”字。

---于影片开场30分钟有感而发看到上面评论才知道,感情是剪辑后的作品,做人还真是没有下限。

 4 ) 中国之耻

这部动画对于一个爱国的人来说应该是莫大的耻辱!

它抄袭而不承认,反倒来质疑自己人。

导演的思想是扭曲的,完全不要脸,完全是想教育中国子女不要脸。

导演的观点更确切的说应该是与封建社会清朝统治者闭关锁国一样的思维。

汉奸是什么?

汉奸是卖国贼!

是中国的耻辱!

抄袭的名号给中国丢脸,他是中国之耻 !

他根本分不清出什么是爱国,什么是卖国。

还妄言说什么新时代的汉奸,自欺欺人!

每人都有童年,我相信每个人都曾经对国漫抱有希望,可是国漫没有做好,我一直坚信国漫会有成功的一天。

但是如今国漫无耻的抄袭,让我彻底丧失了希望。

这个导演,我想问你:“你觉得一个人要无耻到什么地步才能醒悟自己的错误呢?

”这个导演既然敢骂中国观众,他就得不到好票房。

他的表现让所有国人大失所望,作为一个中国人,他竟然连最基本的自尊都忘了。

你做的实在太差劲,差就是差,不满意就是不满意,凭什么反驳呢?

对于此片的预告,我真心无语,难道现在的道德已经沦丧了吗?

我认为,一个中国人首先应靠自己的才华来做事情,并非抄袭。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希望导演能够重新认识到对于正能量的解释中来,正能量的底线是不抄袭,不祸害子女,不自欺欺人。

不拥有任何扭曲观点。

希望导演再次祸害中国人的下一代的时候,想一想自己的国格吧!

 5 ) 新浪娱乐致电该片导演卓建荣,对方语带愤愤地问道,“我们为什么不能叫《汽车人总动员》,我还想叫《汽车总动员》呢,我们又没有违法!”

我还想叫“汽车总动员”呢  海报只是长得像明星脸!

  7月5日,该片片方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发布公开信,否认抄袭,称《汽车人总动员》是独立出品的动画电影,与迪士尼、皮克斯动画的《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以及孩之宝的任何动画形象或商标等无任何关系。

但此说法似乎并未让网友买账。

新浪娱乐随后致电该片导演卓建荣,对方语带愤愤地问道,“我们为什么不能叫《汽车人总动员》,我还想叫《汽车总动员》呢,我们又没有违法!

”  卓建荣称之前在广电立项的名字就是“汽车总动员”,为了怕引起网友误解才改成了现在的名字。

“国外影片没有注册的名字我们都可以用,这又没有违法,而且两部影片的剧情也没有关系。

我们之前也收到过迪士尼方面的律师函,我们也回函了,迪士尼方面并没有继续追究。

”至于海报“抄袭”一事,卓建荣并不承认,表示“这只能说明我们的海报长得像明星脸”。

 6 ) 一个小朋友的呼喊

简直就是侮辱我们国产动画,也懒得可以,直接把自己的动画(k计划)直接粘贴过去,妈的智障我才7岁,别以为我们儿童是弱智的。

其实还有一些国产动画跟汽车人一样的,请家长们看后千万不要带自己的孩子去看1.三只小猪与神灯2.魔镜奇缘3.超能兔战队4.太空熊猫系列5.阿里巴巴系列6.天有凡童7.舞法天女8.泰迪熊之玩具大战9白雪公主之神秘爸爸10.白雪公主之矮人力量

 7 ) 去骂去骂,卓大导演既然这么有精力,我们陪你

卓导微博 可以欣赏其撕逼表演http://weibo.com/p/1005052465500502/home?from=page_100505&mod=TAB蓝火焰官网http://www.bluemtv.com/ 电话13606929943 13606052099 QQ56024144 78600765关于蓝火焰公司卓导和副总经理,我没仔细人肉那个策划总监蔡国森,他的关键词可以和厦门市演艺公司以及一个叫王鹭佳的人挂上号,都和美在厦门”模特大奖赛有关,一扒也能扒点东西出来以下为彩蛋 往下拉 见“风云人物推荐”http://www.zxart.cn/Detail/213/17813.html?page=1卓导你真特么是创意时代的英雄!

 8 ) 加入了个人情感的影评。

静下心来写这番评论是花了我很多的勇气和努力的。

在最开始,我几乎打算直接炸掉导演和电影的百度百科。

然后稍微冷静下来,明白了这明显是野蛮人的行为。

来到豆瓣决定写一个影评,然而在写的过程中,我还是不断地删除了一个又一个骂街的词,我意识到,我很难通过隐忍来消除自己的愤怒。

我就不从影片的角度来评判它了吧。

首先来看一看它的新闻发布会好了。

“《汽车人总动员》这部作品是非常具有市场价值的。

”这就是扑面而来的第一句话,而说这话的是发行方的总经理。

啊哈,真是有趣。

我想,为什么一部影片的新闻发布会要说这个呢?

一部电影是让人观看的作品,而并不是一个激励人心的政策,更不是一支被爆炒的股票。

为何要从其市场价值谈起,而不是它的制作、配音、脚本以及其他的幕后工作者谈起呢?

不负责任的我,暂且不想回答这几个问题。

随后这位总经理又告诉我们,暑期档有很多动画,而唯独缺少一个小孩子都关注的以汽车为主题的动画。

这句话并没有什么黑的,一个电影无论怎样都是要考虑受众的问题的。

而这句话也告诉我们,这个电影的受众瞄准的是小孩子。

之后是一些“领导”、“专家”之类的人物来评论。

领导和专家们的评论也是非常有趣,只字不提有实体的内容,但是三句不离“正能量”、“积极”。

从这点看来,这部电影的撑腰部分,就是当下所提倡的正能量了。

在这次发布会中,我没有看到一个制作人员露面。

但是我看到了发行方总经理飘忽不定的眼神,我看到了某白衣专家坐立不定的姿态,我也看到了在场人语气中的不自信。

在这时我想安慰自己,也许只是多疑造成的错觉呢。

毕竟电影的海报做的还是像模像样,虽然有抄袭和傍名作的嫌疑,如果制作真是如此精良也只能说是国人的创造力不足,而且投机倾向还很明显。

然后我就去看了预告片。

看完以后,我整个人都是崩溃的。

首先映入我眼帘的是赛车的场景,这本来没什么大不了的。

可是暂停一下,仔细一看就能看出一个又一个问题。

我居然在赛道上看到了车道标志,这可是吓了我一大跳。

分明赛道两旁的红白色缓冲带是那么显眼,怎么会出现普通公路上的车道标志?

撇开这个细节不谈,车道线和缓冲带本身就让我差点吐了出来。

那个如同将失焦照片又加了模糊滤镜的清晰程度,真是让我的眼睛感到相当的疲劳。

相比之下,赛道上的车辆又太过清晰了。

清晰到根本没有一个正常车辆应该有的反光,让我不禁怀疑这些车是不是塑料做的。

色泽如此鲜艳,又如此单调,看上去只能是单纯的刺眼。

再看看电影海报上的画面。

请问我可以控诉它欺诈消费者吗?

再接着向后看,好吧,的确是塑料做的。

汽车的车轮上的反光比车身还要绚丽,让人不禁怀疑比赛的场地是威尼斯。

而主角车的轮毂竟然是一整片橙色的……塑料。

所有车辆的玻璃也是让人无语,感觉似乎是制作人顺手给它涂了个和车身一样的颜色。

主角的人设也是让人吃惊,像是某个六岁小孩随手捏出的橡皮泥人偶。

虽然水平很烂,只有四根手指,但是小朋友很机智地在人偶的头上盖了个头盔,盖住了他不会做的嘴和头发。

然后就这样美滋滋地交给美术老师了。

亏这部电影还标榜着“动画版的速度与激情”,简直就是“我学了三年动画的同学的毕业作品”。

好的,我没有勇气看电影了。

我又看了很多网络上的揭秘,有人说这部电影本身就是由某部卖不出去的动画改编的;有人说这部作品得到了政府的补贴;也有人说这也许是某个人物洗黑钱的途径。

到了最后,导演甚至上了日本的TBS电视台,成了全民笑点。

导演还说自己并没有抄袭,还说了“新时代的汉奸”这种话。

首先我要澄清一点,导演除了海报以外的确没有抄袭,而仅仅是欺诈。

它的内容和《赛车总动员》没有半毛钱关系,只是为了傍名作,把消费者耍得团团转。

不过新时代的汉奸这个名号非常的重,导演似乎一下子就觉得自己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

不过我想让这位导演站出来,不要对着喷涌的电子信息破口大骂。

对着愤怒的群众,实实在在地面对,请问这位导演还能说得出话吗?

还能毫不惭愧地说别人是新时代的汉奸吗?

我突然明白了,这部电影就是一只被爆炒的股票。

但是并不是蓝筹股那种具有真正价值的股票,而是某些创业板中除了概念只剩下泡沫的垃圾股票。

怪不得从头至尾没有一个制作人员或者配音演员露面,因为他们很可能羞于面对这部充满了欺诈的电影;怪不得从头至尾专家都坐立不安,因为他们收下的那些钱还没有完全抹杀他们的良知!

现在,剩给我的只有心寒和绝望了。

我本人是一个动漫迷,看着日本动漫界数不胜数的优秀作品,我何尝不希望有一部动画能够立起国产动漫的牌子?

前些日子的《大圣归来》让我看到了希望,它虽然题材并不新颖,甚至剧情也并不完美,但是绝对是融入了创作者心血的作品。

但是这部电影让我感到心寒。

它使我想起了在各大地方台动画频道每年都能看到的一部部烂作,不少都是为了贩卖周边玩具而做出来的烂作,有的甚至还大肆抄袭日本的动漫作品,让我无论是从动漫迷的角度还是一个中国人的角度都感到愤怒和心痛。

我们国产动画的前途在何方?

抄袭的作品在规则之内横行,原创的作品却被规则重重限制而少有成果。

最后那些抄袭的人抱着钱离开,原创的人跌得伤痕累累。

也许他们就是下一个抄袭作品的作者,这就是“现实”吗?

这就是国产动画的现状吗?

我不敢回答。

也许在那些所谓的“大人”眼中,钱比起小孩子的快乐,和创作的快乐更加重要吧。

听说导演为了回应观众们的质疑,还准备拍第二部电影。

我抱着一丝幼稚的期待,期待导演真的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再当那个跳梁小丑,真的做出一部说得过去的作品。

但是如果还是如此一部欺骗观众感情的电影,我希望群众能够站起来。

不光是在网络中,也要在现实中站起来。

我希望有一天,我们能够有能力对着那些烂作大声喊:“滚出我们的视线!!

”[在下第一次写影评,如有不满请多提意见。

如果还算合口味,请支持一下。

]

 9 ) 我注册这号专门喷这部烂片的

...这么说吧,骂这坨东西的人很多,我就口下留点德了。

魁拔听说过没有?

那是一群喊着倒贴钱也要振兴国漫的人制作出来的东西。

现在倒贴钱也做不下去了,无限期延更。

反倒是这部...怎么说呢,狗屎?

或者什么鬼东西?

被广电总局注资一千万是吧?

呵呵,到底是我疯了还是广电疯了?

你们摸着自己的奶子说,自己奶子是被狗吃了吗?

蜡笔小新因为有色情信息为理由封杀过,行,实话。

蜡笔小新确实一言不合就脱裤子。

可你们tm的怎么不封杀大嘴巴嘟嘟?

有兴趣的人可以仔细看看,两者很多剧情几乎一样。

我不是嘲讽这部电影,我是在说,这坨东西从头到尾到买盒饭的都是渣渣!

1000万啊!

这些钱给魁拔那边第六部都给你整出来了!

你们就不能争点气?

还有某局,呵呵(^_^)。

暗杀教室你们禁,进击的巨人你们禁,武媚娘被你们剪成吴大头,这时候你们怎么不吱声了?

为什么这部烂片到了现在我还能在网上找到?

你们成天禁这个,禁那个,怎的该禁的反倒不禁了?

怎么?

不吱声了?

舍不得?

也对哦,毕竟你们好像也是出了钱的。

是不是不知道,要是我说的不对大家骂我也行。

还有那个导演说的话,真有意思啊,还没抄袭呐?

你和某个童鞋品牌的py交易我就不说了,就说你敢不敢把这部电影的成本公布出来给大家看看值不值一千万?

造梦者们孤军奋战,投机者们盆满钵满,某局,你们长点心吧!

 10 ) 关于迪士尼+皮克斯诉卓建荣方侵权的判决书

刚读完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卓导方赔偿额一百余万。

判决书里的一些重点符号是我基于自己的理解划出的,仅供参考。

另外这篇判决书来源是天眼查。

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皮克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沪73民终54号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卓仙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理,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育辉,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高宏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阳,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迪士尼企业公司(DisneyEnterprise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伯班克南布埃纳维塔街XXX号(500SouthBuenaVistaStreet,Burbank,California,UnitedStatesofAmerica)。

授权代表:MarshaL.Reed,副总裁及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皮克斯(Pixar),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爱莫利维尔市。

授权代表:JamesM.Kennedy,高级副总裁及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号楼501-3。

法定代表人:米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日佳,女。

审理经过上诉人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火焰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迪士尼企业公司(以下简称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原审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蓝火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理、许育辉,上诉人基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阳、陈明涛,被上诉人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被上诉人迪士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被上诉人皮克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原审被告聚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日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求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展览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K1”、“K2”动画形象的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电影预告片、电影海报,停止使用《汽车人总动员》或《汽车总动员》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聚力公司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K1”、“K2”动画形象的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电影预告片、电影海报;3.判令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连带赔偿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4.判令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连带赔偿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及其他相关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电影的权属、媒体报道和票房等情况(一)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作品的权属等情况《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的光盘(DVD)由太平洋影音公司出版,上述光盘(DVD)封面标注“?Disney/Pixar”。

《赛车总动员2》的光盘封面印有涉案电影海报(见附图一)。

“闪电麦坤”(见附图三)是电影《赛车总动员》和《赛车总动员2》中的动画形象,“法兰斯高”(见附图四)是电影《赛车总动员2》中的动画形象。

美国版权局的版权登记记录载明:1.电影《赛车总动员》完成年份为2006年,首次发表日期为2006年6月8日,首次发表国家为澳大利亚,作者为皮克斯动画工作室(PixarAnimationStudios),著作权人为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动画工作室。

2.电影《赛车总动员2》完成年份为2011年,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6月22日,首次发表国家为意大利,作者为皮克斯,著作权人为皮克斯和迪士尼公司。

3.美术作品《赛车总动员2》海报完成年份为2011年,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5月6日,首次发表国家为美国,作者为华特迪士尼电影工作室(WaltDisneyStudioMotionPictures),著作权人为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

4.美术作品《麦坤-赛车总动员2(MCQUEEN-CARS2)》的完成年份为2011年,作者为皮克斯,著作权人为皮克斯和迪士尼公司。

5.美术作品《法兰斯高-赛车总动员2(FRANCESCOBERNOULLI-CARS2)》的完成年份为2011年,作者为皮克斯,著作权人为皮克斯和迪士尼公司。

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阿拉梅达县行政书记官的声明,“PixarAnimationStudios”(皮克斯动画工作室)是皮克斯使用的商业名称。

(二)媒体对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电影的报道及电影的译名等情况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期间,《世界电影之窗》、《看电影》、《中国银幕》、《中国电影报》、《环球银幕》等报刊对电影《赛车总动员》进行了连续报道。

2011年6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电影评介》、《环球银幕》、《看电影》、《东方电影》、《中国银幕》、《中国电影报》等报刊对电影《赛车总动员2》进行了连续报道。

媒体在报道时,使用了不同的译名。

《Cars》曾被译为《赛车总动员》、《飞车正传》、《汽车总动员》。

如《看电影》杂志曾将《飞车正传》作为《Cars》的译名。

《中国电影报》、《中国银幕》、《环球银幕》曾将《汽车总动员》作为《Cars》的译名。

(2015)沪东证经字第14319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9月2日进行公证时,相关网站有以下内容:1.迪士尼在我国台湾省的网站(www.disney.com.tw)上,电影《Cars》的译名是《汽车总动员》,《Cars2》的译名是《汽车总动员2》。

2.腾讯视频(v.qq.com)提供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腾讯视频使用的电影名称为《汽车总动员》和《汽车总动员2》,并注明别名为《赛车总动员》和《赛车总动员2》。

3.一些媒体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涉案电影译为《汽车总动员》、《汽车总动员2》。

如腾讯娱乐(ent.qq.com)于2006年8月22日发布文章《黄磊为<汽车总动员>配音:要女儿崇拜我》,中华网娱乐频道(ent.china.com)于2006年8月2日发布文章《徐静蕾范伟为迪士尼动画片<汽车总动员>配音》,腾讯动漫(comic.qq.com)于2010年10月22日发布文章《<汽车总动员2>预告视频及画面曝光》,网易娱乐(ent.163.com)于2011年1月26日发布文章《<汽车总动员2>新角色曝光唯一女赛车身披8号》,网易娱乐(ent.163.com)于2011年6月21日发布文章《静待预产期贝克汉姆一家参加<汽车总动员2>首映式》,爱卡汽车(xcar.com.cn)于2011年8月4日发布文章《即将上映聊聊<汽车总动员2>的那些车》,浙江在线(zjnews.zjol.com.cn)于2011年8月24日发布文章《<汽车总动员2>8月24日上映中国元素助力麦昆、板牙》,南都娱乐周刊(smweekly.com)于2011年8月23日发布文章《<汽车总动员2>再次席卷老少爷们》。

(2015)沪东证经字第14320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9月2日进行公证时,相关网站有以下内容:1.豆瓣电影网(movie.douban.com)载明:《赛车总动员》又名《反斗车王(港)》、《汽车总动员》、《飞车正传》、《小汽车的故事》,中国大陆上映时间为2006年8月22日,美国上映时间为2006年6月9日。

该电影评分为7.7分,共有69,217人参与评价。

2.豆瓣电影网载明:《赛车总动员2》又名《3D反斗车王2(港)》、《Cars:世界大赛(台)》、《汽车总动员2》、《飞车正传2》、《小汽车的故事2》,中国大陆上映时间为2011年8月24日,美国上映时间为2011年6月24日。

该电影评分为7.7分,共有39,281人参与评价。

3.时光网(www.mtime.com)载明:《赛车总动员》评分为7.8分,共有7,782人参与评分。

《赛车总动员2》评分为7.9分,共有5,330人参与评分。

(三)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电影的票房及获奖等情况2006年10月12日出版的《中国电影报》载明:至2006年10月1日,《赛车总动员》的国际票房已超过2亿美元。

2011年8月18日出版的《中国电影报》载明:至2011年8月7日,《赛车总动员2》的国际票房已超过2.6亿美元。

(2015)沪东证经字第14319号公证书载明:1.《赛车总动员》获得的部分奖项或奖项提名情况:(1)第79届奥斯卡金像奖:年度最佳动画长片奖(提名);(2)第64届金球奖:年度最佳动画长片奖(获奖);(3)第49届格莱美奖:年度最佳影视媒体作品歌曲奖(获奖);(4)第78届美国国家电影评论协会奖:年度最佳动画长片奖(获奖);(5)第34届安妮奖:年度最佳动画长片奖(获奖)。

2.《赛车总动员2》获得的部分奖项或奖项提名情况:(1)第69届金球奖:年度最佳动画长片奖(提名);(2)2011英国电影及电视艺术学院奖之儿童奖:年度最佳电影长片奖(提名);(3)第39届安妮奖:年度最佳动画长片奖(提名)。

(四)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电影的衍生品开发等情况2006年6月20日总第300期《看电影》杂志载明:迪士尼与皮克斯再度强强联手,推出了第七部力作《飞车正传》。

而与影片同一天上市的《飞车正传》单机游戏,也同样令人瞩目。

(2015) 沪东证经字第14319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9月2日进行公证时,迪士尼中国官网(www.dol.cn)首页“品牌专区”下有“赛车总动员”栏目,该栏目下有电影片段、壁纸、游戏、商品。

商品包括儿童手表、书包、不锈钢真空杯、全棉三件套。

点击商品图片,可跳转至天猫中的相关网店购买上述商品。

上述游戏、壁纸、商品中有《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中的汽车动画形象。

二、被诉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的制作、发行、宣传和放映等情况(一)电影的制作和发行等情况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片头显示的片名为《汽车人总动员》,片名中的“人”字没有被遮挡。

片尾载明:影片由蓝火焰公司出品,基点公司发行,独家网络版权归华视网聚(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网聚公司)。

该电影中有“K1”(见附图五)、“K2”(见附图六)等汽车动画形象。

(2015)沪东证经字第14319号公证书载明: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dy.chinasarft.gov.cn)于2014年12月23日发布的《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2014年11月(下旬)全国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公示的通知》一文中载明:蓝火焰公司的电影《小小汽车工程师》通过了备案,编剧为卓建荣。

2.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网站(域名www.fjxwcbj.gov.cn)发布的《关于国产动画影片小小汽车工程师影片片名变更的批复》一文中载明:该局于2015年5月4日同意蓝火焰公司拍摄的《小小汽车工程师》影片片名更名为《汽车人总动员》。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15年5月14日出具的电审动字[2015]第008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片名为《汽车人总动员》,出品单位为蓝火焰公司,片长为85分钟。

2015年5月22日,蓝火焰公司(甲方)与基点公司(乙方)签订《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宣发代理合同》,合同约定:1.乙方负责《汽车人总动员》在国内院线的宣发工作。

甲方授权乙方全国影剧院放映权,期限为两年。

发行及获利方式为代理发行(乙方垫付宣发费用),乙方提取佣金。

2.关于“院线发行收益分配形式及税费承担”中约定:(1)针对院线发行部分,结算内容以中数或者各地电影院线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为据。

先从院线账户扣除5%电影专项基金,然后再扣除各省市的营业税金、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的规定税项。

净票房=票房总收入-国家电影专项基金-营业税金及附加。

国家电影专项基金=票房总收入×5%。

营业税金及附加=票房总收入×3.39%(以实际税金扣除为准)。

(2)院线发行中乙方应得的代理费为净票房的8%,乙方负责与中影数字电影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签约并结算票房。

该片的宣发预算为人民币180万元,由乙方全额进行垫付并从票房回款优先回收。

(3)乙方应于收到中影数字电影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分账收入后两周内,将片方收入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片方收入=分账收入-乙方垫付宣发费-乙方发行代理费。

分账收入=发行人与各院线、各影院等发行放映单位依据分账发行合同确定的分账比例分割票房净收入所得的片款金额。

3.乙方设计该片所用的海报、立牌、展架等,并负责宣传物料制作、发运。

双方同意按照人民币1,000万的票房制订发行任务,由乙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与院线、影城及各地发行员进行任务分解。

蓝火焰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出具的《授权书》载明:授权案外人华视网聚公司独占享有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15年7月30日至2025年6月31日。

同年,华视网聚公司将《汽车人总动员》等影视剧的非独家网络版权授权给聚力公司。

(二)电影上映前的宣传等情况(2015)沪东证经字第11689号公证书载明:蓝火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卓建荣于2014年4月27日通过其微博发布消息称:大动画新生态,中国动画电影高峰论坛在杭州举行,动画电影《汽车总动员》将在暑期档7月3日全国公映,敬请期待。

该微博配图中有“《汽车总动员》电影推介”字样。

(2015)沪东证经字第10299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6月20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相关网站有以下内容:1.蓝火焰公司的网站(www.bluemtv.com)于2015年5月13日发布的《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一文中载明:热爱发明创造的天才少年卡卡,在助手丁丁的协助下,发明创造了三辆个性鲜明的卡丁车K1、K2、K3。

有一天,卡卡收到了“高级智能汽车大赛”的邀请函,决心带着他的三辆车去参赛……。

2.基点公司的网站(www.jidianyingshi.com)于2015年6月4日发布的文章《<汽车人总动员>定档7月4日开启“智能赛车”新时代》中载明:由知名动画导演卓建荣执导,蓝火焰公司出品,卡丁(中国)有限公司投资赞助,基点公司发行的中国首部赛车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于6月1日儿童节在泉州举行定档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公布了这部电影将于7月4日全国公映,并发布了电影主海报。

该文附有《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

3.2015年6月,央视网综艺频道(ent.cctv.cn)、腾讯娱乐频道(ent.qq.com)、时光网(news.mtime.com)、人民网娱乐频道(ent.people.com.cn)、新华网娱乐频道(news.xinhuanet.com/ent)、新浪娱乐频道(ent.sina.com)、豆瓣电影(movie.douban.com)、搜狐娱乐频道(yule.sohul.com)、环球网娱乐频道(ent.huanqiu.com)、爱奇艺(www.iqiyi.com)、优酷(v.youku.com)等网站发布了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的宣传文章、电影海报、预告片。

(2015)沪东证经字第11070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7月3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相关网站有以下内容:1.蓝火焰公司网站(www.bluemtv.com)上有《汽车人总动员》预告片。

2.网易娱乐(ent.163.com)于2015年7月2日发布的《<汽车人总动员>跨界商业合作开启营销新模式》一文中称:暑期档唯一赛车动漫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即将于7月3日登录全国各大院线。

此次电影实现了跨界合作的最大领域,合作方包括中国卡丁有限公司和福建童画艺百峰艺术教育基地。

此次跨界合作是商业品牌与电影跨界合作的又一次成功典范,电影中场景、道具等深度植入以及各种商城门店电影展架的宣传营销,共同打造出具有时尚视觉冲击力的动漫电影。

3.新浪新闻(new.sina.com.cn)于2015年7月2日转载荆楚网《专访<汽车人总动员>导演卓建荣:电影要寓教于乐》一文中称:卓导告诉荆楚网记者,从票房成绩来看,2006年《赛车总动员》中国票房人民币2,150万,2011年《赛车总动员2》中国票房人民币7,500万,距离现在4年了,国内没有上映过汽车题材的动画电影,所以这次电影市场的期待值一定很高,我相信《汽车人总动员》票房一定很好。

2015年6月25日,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佘轶峰律师向蓝火焰公司发送律师函,称:你司出品拟于2015年7月4日上映的影片《汽车人总动员》,侵犯了《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等系列动画电影及其中特定动画形象的著作权,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受华特迪士尼(上海)有限公司委托,要求你司立即停止所有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其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三)电影的放映等情况(2015)沪东证经字第11069号载明:1.卓建荣于2015年5月19日发布微博称,《汽车人总动员》将于7月3日全国电影院公映,涉及主流院线47条,5,000家影院同步公映。

2.7月2日,卓建荣转发了“厦门金逸影城”关于《汽车人总动员》将于7月4日上映的微博,该微博附有涉案海报。

3.电影票房(58921.com)显示,7月3日至5日,《汽车人总动员》全国影院排片4,637场。

(2015)沪东证经字第11071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7月3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汪国标与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国一同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XXX号的星美国际影城,该处正在上映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影城门口展示了涉案的电影海报,影院售票处的电子显示屏上显示的电影名称为《汽车总动员》,票价为人民币80元,张伟国花费人民币160元购买了两张电影票。

(2015)沪东证经字第11124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7月4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汪国标与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国一同至上海市杨浦区飞虹路XXX弄XXX号的金逸国际电影城,该处正在上映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票价为人民币90元,张伟国花费人民币180元购买了两张电影票。

(2015)沪东证经字第11125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7月4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汪国标与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国一同至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XXX号的万达影城,该处正在上映电影《汽车人总动员》。

张伟国从该处取得《汽车人总动员》的海报一份(见附图二),并拍摄照片五张。

海报上突出显示“汽车人总动员TheAutobots”字样,其中“人”字被轮胎遮挡,页面正中为拟人化汽车形象,海报中有“7月4日极速狂飙”字样。

(2015)沪东证经字第13131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8月11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腾讯视频(v.qq.com)、优酷(www.youku.com)、土豆(www.tudou.com)、PPTV网(www.pptv.com)均提供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的在线播放服务。

聚力公司是PPTV网的主办单位。

(四)媒体及公众对电影的评价等情况(2015)沪东证经字第10299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6月20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以下网站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1.百度新闻(nandu.media.baidu.com)于2015年6月4日转载了南方都市报的《汽车人?

我还霸天虎呢!

国产动画敢再山寨一点吗?

》一文,该文称:在一群国产动画制作人在努力推陈出新的同时,也有另一群人不断把“山寨”之能事推上新高度。

前日,国产动画《汽车人总动员》在泉州召开发布会,还顺便公布了正式版海报。

这一下可炸锅了!

众多网友斥责《汽车人总动员》的海报严重山寨迪士尼出品的知名动画《赛车总动员》(Cars)。

2.宅宅新闻(www.gamme.com.tw)于2015年6月3日发布了《中国原创动画<汽车人总动员>这台车也太眼熟……?

》一文,知音娱乐网(ent.zhiyin.cn)于2015年6月3日转载了凤凰网的《国产动画<汽车人总动员>疑抄袭皮克斯国产山寨动画盘点》一文,上述两篇文章均认为《汽车人总动员》涉嫌抄袭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动画电影。

(2015)沪东证经字第11689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7月15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以下网站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1.澎湃新闻网(www.thepaper.cn)于2015年7月8日发布的《有些国产动画,真是教坏小孩子》一文中称:又一部中国国产“原创”动画片“火”遍全世界。

在一档日本晨间新闻栏目里,主持人质疑《汽车人总动员》有山寨皮克斯动画《赛车总动员》之嫌。

随后,CNN也跟进报道。

2.新浪娱乐(ent.sina.com.cn)于2015年7月6日发布的《<汽车人总动员>山寨?

导演:又没违法》一文中称:7月3日,一部叫《汽车人总动员》的国产动画电影上映,随后便有网友指出,该片从片名、形象设计到海报都抄袭皮克斯动画《汽车总动员》,其海报上还用一个道具将标题中的“人”字遮挡。

新浪娱乐随后致电该片导演卓建荣,对方语气愤愤称:我们为什么不能叫《汽车人总动员》,我还想叫《汽车总动员》呢,我们又没有违法!

至于海报“抄袭”一事,卓建荣并不承认,表示:这只能说明我们的海报长得像明星脸。

卓建荣认为,网友的攻击已严重影响了《汽车人总动员》的票房,本来的期望还是很高的,但因为有了这个事,票房很差,现在上映3天才人民币430多万元。

3.百度新闻(nandu.media.baidu.com)于2015年7月7日转载《南方都市报》的文章《<汽车人总动员>导演:我没看过<汽车总动员>》,该文称:国产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最近两天卷入网络舆论风潮。

有网友在微博上说,厦门市相关部门对动漫产业给了很多政策鼓励,给补贴,甚至猜测这个动画片进影院是为了得到政府的补贴。

卓建荣表示,这个网友根本就不专业,这部影片制作费用大概花了人民币四五百万元,加上宣传和发行大概人民币800万元,接近人民币1,000万元,补贴才人民币25万元。

4.新民晚报网(xmwb.news365.com.cn)于2015年7月9日发布的《“汽车人”傍名片“总动员”失效》一文中称:家住上海古北的顾女士,上周末买了两张《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票,等她兴冲冲地带着孩子走进影厅后才发现,这部影片根本不是迪士尼公司出品的《赛车总动员》。

这几天,和顾女士有着类似遭遇的父母有很多,大家纷纷上网吐槽其海报和卡通形象涉嫌抄袭知名迪士尼电影《赛车总动员》。

5.时光网(news.mtime.com)于2015年7月7日发布文章《<汽车人总动员>被指抄袭迪士尼官方独家回应:对此事件感到担忧》。

驱动之家新闻中心(new.mydrivers.com)于2015年7月7日转载《界面》的文章《<汽车人总动员>没法直视!

国产动画抄袭严重》。

网易新闻(news.163.com)于2015年7月8日转载《荆楚网》的文章《<汽车人总动员>,抄袭还是学习?

》。

凤凰娱乐(ient.ifeng.com)于2015年7月8日发布文章《<汽车人总动员>导演回应抄袭质疑:长得像还犯法了?

》。

上述文章均指出《汽车人总动员》涉嫌抄袭的问题。

(2015)沪东证经字第11070号公证书载明:腾讯动漫(comic.qq.com)于2015年6月19日发布了《日媒报道国产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文中称:日前日本一家早间新闻栏目“sukkiri”报道了中国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即将在中国上映的新闻,在栏目里,主持人质疑《汽车人总动员》有山寨皮克斯动画《汽车总动员》的嫌疑。

不过《汽车人总动员》的出品方回应了该片“山寨”质疑,称其只是学习了迪士尼作品,但和《赛车总动员》是完全不同的。

(2015)沪东证经字第11174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7月6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以下网站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1.在豆瓣电影网(movie.douban.com),《汽车人总动员》的得分为2.1分(共1942人评价)。

在格瓦拉网(www.gewara.com),该片的得分为2.5分(51位购票用户评分)。

在时光网(www.mtime.com),该片的得分为2.2分(有903人评分)。

2.网易娱乐(ent.163.com)于2015年7月6日发布《“汽车人总动员”被指抄袭网友:国产片见不得人》一文称:号称今年暑期档唯一赛车题材动漫电影《汽车人总动员》7月3日上映,此片从海报到角色造型都和皮克斯热门动画电影《汽车总动员》系列非常相似,就连片名也只是多了一个“人”字,甚至在海报上还进行了遮挡,看起来和《汽车总动员》一模一样,这样超高“相似度”,也引发网友大规模吐槽。

随后,《汽车人总动员》出品方发公开信澄清“抄袭”。

(2015)沪东证经字第12749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8月4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相关视频网站有以下视频:腾讯娱乐(ent.qq.com)有浙江卫视的《别上当!

国产<汽车人总动员>涉嫌抄袭》,厦门广电网(xiamen.xmtv.cn)有台海网络电视台的《<汽车人总动员>涉嫌抄袭引争议》,搜狐视频(tv.sohu.com)有深圳卫视的《<汽车人总动员>被质疑抄袭迪士尼》,土豆网(www.tudou.com)有《国产动漫的抄袭之路:<汽车人总动员>抄出新高度》,优酷(youku.com)有广西卫视的《<汽车人总动员>陷抄袭风波导演坚称没有抄袭》。

时光网于2016年4月26日发布的《〈汽车人总动员〉居然要拍续集?

计划明年上映预算三千万拟邀TFBoys》一文中称:日前,在杭州举办的“第12届中国国际动漫节”上,《汽车人总动员》的导演卓建荣,在现场介绍了这部将于2017年暑期档上映的85分钟3D动画科幻喜剧电影,名称定为《汽车人总动员2——疯狂逆袭》。

在活动现场,导演卓建荣称,“第一部让投资方赚到了钱。

”至于网友们的各种评价,卓建荣似乎从来都不在意,他觉得,别人怎么看不重要,自己怎么看才最重要。

三、其他相关情况(2015)沪东证经字第11689号公证书载明:猫眼票房分析网(piaofang.maoyan.com)公布的数据显示,《汽车人总动员》于2015年7月3日上映,截止7月14日票房收入总计人民币563万元。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44,000元、翻译费人民币5,375元、上海图书馆文件提取费人民币1,323元、工商调查服务费人民币2,150元及电影票购票费人民币340元。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向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开具了总额为人民币1,867,076.40元的律师费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关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动画形象与电影海报的独创性表达及作品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是在美国设立的企业,我国和美国都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作品可以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动画形象是拟人化的赛车。

这两个动画形象保留赛车通常都有的基本结构,如车身、车窗、车灯、车轮、尾翼等。

主要在以下一些部位进行了拟人化设计:车辆前挡风玻璃被设计成拟人化的眼睛,有眼珠和可上下活动的上眼睑。

进气格栅处为一张扁平状大嘴,露出白色牙齿。

眼睛和嘴部动作能够带动表情变化。

上述两个动画形象在保留赛车原有基本构造的基础上,通过拟人化的眼部和口部设计,使车辆具有拟人化的形象,能够通过表情表达情绪。

此外,车辆的涂装色也反映了动画形象的性格等因素。

“闪电麦坤”是流线型带尾翼的公路赛车,采用红色作为其车身的主要涂装色,两侧有火焰的图案,展现了该角色充满活力、拼搏进取的性格特征。

“法兰斯高”是F1方程式赛车,“法兰斯高”的驾驶舱被设计为头盔状,车身较现实中的车身进行了相应缩短,并增加了更大的弧度使拟人化的形象更为协调。

车身设计成绿、白、红三色,说明其是来自意大利的赛车。

“法兰斯高”的整体设计突出其自信、强悍的性格特征。

上述两个动画形象在既有车辆样式的基础上进行了独创性的设计,尤其是其拟人化的脸部具有很高的独创性,整体动画形象具有美感,属于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赛车总动员2》的电影海报中,片名“CARS2”以类似汽车标志的方式呈现在图片中央,数字“2”和“CARS2”四周分别由具有金属感的V字形轮廓及波形轮廓包围。

片名背后为蓝色立体感的地球形状,地球的下方为以“闪电麦坤”为代表的四辆拟人化汽车形象,车辆下方有浅色车辆倒影。

该电影海报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根据迪士尼公司、皮克斯举证的美国版权局的版权登记记录及在我国出版发行的两部电影的光盘,一审法院认定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是上述电影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涉案动画形象及电影海报是否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一审法院认为,“闪电麦坤”、“法兰斯高”是赛车动画形象,具有赛车通常具有的结构和样式。

如“闪电麦坤”具有公路赛车通常具有的结构及样式,如具有车灯、车轮、车窗、尾翼等结构及流线型的车身,“法兰斯高”具有F1方程式赛车通常具有的结构及样式,如突出的前鼻翼和尾翼、狭小的驾驶舱、宽大的轮胎、裸露的悬挂系统等。

这些赛车通常具有的结构和样式已进入公有领域。

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并非简单复制现实中的赛车样式,而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变形,尤其是对车辆前脸进行了大量的重新设计,加上了拟人化的眼部和嘴部,使原本没有生命的赛车具有了拟人化的形象,能够通过眼神和嘴型等表达情感,上述设计具有独创性。

将《汽车人总动员》电影海报中的动画形象“K1”与“闪电麦坤”、“K2”与“法兰斯高”进行比较,“K1”、“K2”使用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动画形象最具独创性的眼部和嘴部的表达方式,两者几乎没有差别。

故一审法院认定《汽车人总动员》电影海报中的“K1”、“K2”与“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动画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将电影中的动画形象“K1”、“K2”与“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比较,“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的色调更加艳丽、饱满,“K1”、“K2”色调较为灰暗,眼睛和嘴部较为粗糙。

虽然两者存在一定区别,但两者仍有很多相似之处,尤其是在拟人化的部分,两者都是将前挡风玻璃处设计为眼部,并包含了可上下移动的上眼睑,都将进气格栅处设计为嘴部。

此外,两者还采用了近似的涂装色,“K1”和“闪电麦坤”都采用红色为涂装色,“K2”和“法兰斯高”亦采用相同的三色涂装色。

一审法院认为,简单的某种设计思路作为思想不应被垄断,应当允许合理的参考与借鉴。

但是,当多重的设计组合充分展示出拟人化的独有特征后,这种设计的组合不再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而进入独创性表达的范畴。

本案迪士尼公司、皮克斯“闪电麦坤”和“法兰斯高”动画形象通过拟人化的眼部、嘴部以及特定色彩的组合,构成独创性表达,而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恰恰在上述设计组合上复制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作品。

“K1”、“K2”使用了“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赛车总动员》于2006年在国内上映,《赛车总动员2》于2011年在国内上映。

国内媒体在2006年、2011年期间曾对上述电影及其中的动画形象、电影海报作了集中的报道。

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有机会接触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作品。

汽车的拟人化设计有较大的创作空间,但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直接使用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动画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主观上明显具有复制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动画形象的意图,其制作、发行的电影及电影海报中的动画形象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著作权侵权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两者主要存在以下差异:《赛车总动员2》海报上端三分之二部分为地球,标题为红底银字的英文“CARS2”,数字“2”和“CARS2”四周分别由具有金属感的V字形轮廓及波形轮廓包围,海报下端为四辆拟人化车辆。

《汽车人总动员》海报上端三分之一为建筑,标题为“汽车人总动员”,其中“人”字被轮胎挡住,“总”字后面有两条黑白的小旗子,海报下端为三辆拟人化车辆。

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汽车人总动员》电影海报中“K1”、“K2”动画形象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构成实质性相似。

但就海报整体而言,两者在构图、背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别,故一审法院认定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侵害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作品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一审法院认为,电影的宣传和发行是电影进入市场的重要环节。

基点公司作为《汽车人总动员》的发行方,负责具体的宣传和发行工作。

蓝火焰公司网站上使用了基点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其法定代表人卓建荣在新浪微博上也使用了涉案的电影海报。

由此可见,蓝火焰公司认可基点公司委托第三方制作的电影海报等宣传资料,且蓝火焰公司亦通过使用这些宣传资料获益,故一审法院认定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蓝火焰公司制作含有侵权动画形象涉案电影,蓝火焰公司及基点公司制作了电影海报、预告片等宣传资料,侵害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作品的复制权。

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通过影院向公众提供电影海报的复制件,侵害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作品的发行权。

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侵权动画形象的电影、电影海报、预告片,侵害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在宣传活动中公开陈列含有侵权动画形象的电影海报,侵害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作品的展览权。

聚力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电影预告片、电影海报,侵害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电影的名称《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迪士尼公司、皮克斯主张,涉案电影名称《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不同于普通商品的销售、宣传,电影的放映和宣传有其特殊性。

通常情况下,电影上映期间较短,通常在一个地区的影院连续放映的时间不会超过一个月。

制片方或发行方通常会在电影放映前及放映期间进行集中宣传,档期结束后通常不会持续进行宣传。

因此在认定电影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不应过分强调宣传的持续时间或放映的持续时间等因素,而应当考察电影投入市场前后的宣传情况、所获得的票房成绩、相关公众的评价以及是否具有持续的影响力等因素。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两部涉案电影取得了较高的票房收入,获得了众多奖项或奖项提名。

《中国银幕》、《中国电影报》、《电影评介》、《东方电影》、《世界电影之窗》、腾讯网、新浪网、网易、豆瓣网、时光网等媒体均对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电影进行了集中报道,公众对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电影的评价较高。

影院放映结束后,视频网站至今仍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上述两部电影仍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因此,可以认定电影《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特有性,是指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赛车总动员”一词并非英文名称“Cars”的直译,“赛车”是一类汽车的称呼,“总动员”的含义是为完成某项重要任务动员全部力量,将电影的主角“赛车”和表明发动力量的“总动员”结合在一起,用于拟人化赛车题材电影作品的名称,其名称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两部电影在上映后获得了较高的票房收入,媒体也给予了广泛报道,相关公众对电影有较高的评价,经过大量使用、宣传,《赛车总动员》这一电影名称已经能够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会将该电影名称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联系在一起,《赛车总动员》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赛车总动员2》是《赛车总动员》系列电影的第二部,因此,《赛车总动员2》并不是独立于《赛车总动员》的又一个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二)《汽车总动员》是否是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一审法院认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对该标识主张权利的人必须有实际使用该标识的行为,且该标识已能够识别其商品来源。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赛车总动员》和《赛车总动员2》是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内使用的电影名称。

虽然有的报刊、网站有时将《Cars》、《Cars2》译为《汽车总动员》、《汽车总动员2》,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在国内仅使用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赛车总动员》和《赛车总动员2》这两个电影名称。

由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未将《汽车总动员》、《汽车总动员2》作为电影名称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因此,上述两个名称不具有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保护的基础。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关于《汽车总动员》、《汽车总动员2》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主张,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使用的电影名称《汽车人总动员》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电影名称《赛车总动员》是否近似,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一审法院认为,电影的名称通常较短,不同制片者拍摄相同题材电影的情况较为常见,故应合理界定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电影名称的保护范围,否则会侵占公有领域的资源。

《汽车人总动员》这一名称中,“汽车人”有多种含义,一种指汽车业的从业人员,还有一种是指类似变形金刚这类高度拟人化的汽车形象。

“汽车人”在这些语境中的含义与“赛车”具有较大的区别。

一部动画电影单纯以《汽车人总动员》为名称,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不会将其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涉案电影发生混淆或者误认,不构成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近似。

(四)《汽车人总动员》的海报中,“人”字被轮胎遮挡,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汽车人总动员》的海报中,“人”字被轮胎遮挡,遮挡之后该电影名称的视觉效果变成了《汽车总动员》。

《汽车总动员》和《赛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且赛车属于汽车,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容易产生误认。

根据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提交的证据,已经有很多的公众对两者产生误认,以为涉案侵权电影是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制作的系列电影。

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的上述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知名动画电影名称的故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不当利用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电影的在先商誉,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聚力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实施了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害,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应停止复制、发行、展览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K1”、“K2”动画形象的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电影预告片、电影海报,停止使用《汽车总动员》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聚力公司应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电影预告片、电影海报。

一审法院认为,停止侵害作为违反不作为义务的法律效果,不只对正在进行的行为有法律效力,也有禁止将来为同样行为的法律效力,故判令聚力公司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侵权作品。

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制作、发行涉案侵权电影的成本、收入等情况,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实际损失及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的侵权获利均不能确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金额:(一)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电影及涉案动画形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截止到2015年7月14日,《汽车人总动员》的票房收入为人民币563万元;(三)蓝火焰公司和基点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四)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除了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还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蓝火焰公司还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费等其他收入。

一审法院据此确定蓝火焰公司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基点公司作为涉案电影的发行单位,负责涉案电影的发行和宣传,涉案电影的海报亦是由基点公司负责制作,故其应与蓝火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基点公司仅参与了涉案电影的院线发行活动,与蓝火焰公司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费等其他获利行为无关,故一审法院确定基点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中的人民币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要求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赔偿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律师费为人民币90多万元。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44,000元、工商调查费人民币2,150元、购票费人民币340元、翻译费人民币5,375元、上海图书馆文件提取费人民币1,323元,共计人民币53,188元,上述费用系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维权的正当开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主张的律师费金额过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律师的工作量较大、诉讼请求的金额及判赔金额、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支持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支出的上述费用系其为制止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由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复制、发行、展览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K1”、“K2”动画形象的《汽车人总动员》电影、电影预告片、电影海报,停止使用《汽车总动员》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聚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K1”、“K2”动画形象的《汽车人总动员》电影、电影预告片、电影海报;三、蓝火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基点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中的人民币80万元与蓝火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迪士尼公司、皮克斯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53,188元;五、驳回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由迪士尼公司、皮克斯负担人民币12,800元,由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负担人民币26,000元。

上诉人诉求原审被告聚力公司对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意见。

上诉人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对对方的上诉请求没有意见。

本院查明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蓝火焰公司和基点公司是否实施了著作权侵权行为;二、蓝火焰公司和基点公司是否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如果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否予以维持。

一、蓝火焰公司和基点公司是否实施了著作权侵权行为(一)一审法院认定迪士尼公司及皮克斯主张权利的“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具有独创性,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上述动画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上诉人认为,“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但其提交的《巴布工程师》、《铁胆火车侠》等动画片的证据仅能证明除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作品外,还存在将汽车、火车等进行拟人化设计的表达,并不能证明涉案作品具体的表达方式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或为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诚然,将汽车进行拟人化设计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具体设计方案即拟人化的具体表达方式,则属于表达范畴,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故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 涉案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及涉案电影海报中的“K1”、“K2”动画形象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上诉人主张,“K1”、“K2”动画形象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对此,本院认为,通过比对,明显可见涉案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及电影海报中的“K1”、“K2”动画形象与《赛车总动员》系列电影中的“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具有诸多共同点:“K1”与“闪电麦坤”均采用红色涂装色;“K2”与“法兰斯高”均采用绿白红涂装色。

均保留了前挡风玻璃的设计,均设计有能够自由活动的上眼睑,眼睛部位有眼珠,眼珠中有虹膜和瞳孔,双眼之间无鼻梁或其他分割。

均未保留进气格栅,而将进气格栅的位置设计成嘴巴;上下嘴唇具有突出的立体轮廓;嘴角能够带动面部肌肉,产生凹陷和阴影;张口时上下排牙齿均能显现出来,每排牙齿连在一起,相邻牙齿之间无间隔,无明显牙齿形状等。

“K1”与“闪电麦坤”动画形象的差异主要在前脸饱满度、前车盖图标、车前灯形状、有无侧窗等方面;“K2”与“法兰斯高”动画形象的差异主要在前车盖图标、侧进气口、有无后视镜等方面。

判断“K1”、“K2”动画形象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关键看上述相同点是否是实质性的。

对于“实质性”的认定,既要考虑相同点的数量也要考虑相同点的质量。

数量主要考虑相同点是否达到一定数量;质量主要考虑相同点是否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K1”、“K2”动画形象在涂装色、眼睛、鼻子、嘴部乃至眼珠、眼睑、牙齿等细节方面的表达均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基本相同,数量达到一定程度。

而且,这些基本相同的表达,即汽车拟人化的具体表达方式,均体现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用前挡风玻璃表达眼睛、用进气格栅表达嘴巴”已经进入公有领域。

对此,本院认为,本院无意排斥他人用前挡风玻璃表达眼睛、用进气格栅表达嘴巴进行创作,但即使均用前挡风玻璃表达眼睛、用进气格栅表达嘴巴,其具体表达方式也有多种选择,这从蓝火焰公司及基点公司提供的他人创作的拟人化动画形象中亦可看出。

而“K1”、“K2”动画形象在具体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均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基本相同,其表达相似程度已经达到了以普通观察者的标准来看两组形象,无论如何,不会认为前者是在脱离后者的基础上独立创作完成的。

综上,足以认定“K1”、“K2”动画形象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至于两组形象的区别点,本院认为,其对整体形象并未产生实质影响,不影响对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此外,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未考虑混淆因素的意见,本院认为,在著作权侵权判定中,不以混淆作为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考量标准,故对该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聚力公司侵犯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闪电麦坤”、“法兰斯高”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蓝火焰公司和基点公司是否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该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二是被诉侵权名称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同或近似;三是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

关于条件一,《赛车总动员》作为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系列电影名称,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且经过长期使用,累积了较高的知名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蓝火焰公司和基点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不再赘述。

关于条件二,基点公司主张,涉案海报上写的是“汽车人总动员”,用轮子遮挡,并不影响一般公众辨识出轮胎背后的“人”字。

对此,本院认为,《汽车人总动员》海报的“人”字被轮胎遮挡后,视觉效果上变成“汽车总动员”,其与《赛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故两电影名称构成近似。

关于条件三,上诉人主张,其一直是以“第一部赛车类国产电影”的定位对《汽车人总动员》进行电影宣传,不具有故意混淆的意图。

对此,本院认为,早在2006年国内媒体即对《赛车总动员》进行了连续宣传;2011年又对《赛车总动员2》进行了大量宣传。

两部电影有着较高的票房收入。

蓝火焰公司作为制作动画电影的同业竞争者,基点公司作为从事电影发行的专业公司,在为影片定名及宣传时均不可能不知道《赛车总动员》系列电影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可见,其对《赛车总动员》这一名称是知晓的。

涉案电影最初的备案名称为《小小汽车工程师》,却在放映之前的几个月更名为《汽车人总动员》,蓝火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卓建荣更是将《汽车总动员》作为电影名称在微博中进行宣传,所附图片中使用的名称也是《汽车总动员》;电影海报亦将《汽车人总动员》中的“人”字用轮胎遮挡,以在视觉上形成《汽车总动员》的效果,据此,足以认定两上诉人存在混淆的主观故意。

上诉人还主张,涉案电影的电影票上明确用文字标识了电影名称为《汽车人总动员》,相关公众(尤其是家长)在购买电影票时不会产生混淆认知。

对此,本院认为,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应结合产品或服务的种类及相关公众的消费习惯进行认定。

对于电影行业而言,电影海报、媒体报道等对公众决定是否观看某部电影有着重要影响。

轮胎遮挡“人”字的涉案海报不仅在影院被张贴,还在网络等媒体宣传中被使用,已经使相关公众产生涉案电影名称为与《赛车总动员》相近似的《汽车总动员》的印象,加之《赛车总动员》也曾被译为《汽车总动员》,涉案海报上的动画形象也与《赛车总动员》相近似,极易使相关公众对涉案电影与《赛车总动员》系列电影产生混淆。

虽然涉案电影的电影票上明确载明《汽车人总动员》,但观众的观看意愿是在购票前产生的,也就是说,在观众拿到电影票之前,可能产生的混淆及混淆的结果已经发生,电影票上载明了电影名称这一事实不影响对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

而且,从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提交的证据来看,实际上,确有相当数量的公众误以为《汽车人总动员》是迪士尼公司的电影而购买了电影票,可见实际上也产生了混淆。

综上,《赛车总动员》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在涉案海报的制作及使用上,蓝火焰公司及基点公司存在混淆的故意,也实际产生了混淆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对于两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否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本案不正当竞争侵权结果应被著作权侵权结果所吸收,一审法院将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赔偿数额叠加计算,是重复计算。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汽车人总动员》电影、预告片及电影海报中的“K1”“K2”动画形象构成对迪士尼公司、皮克斯“闪电麦坤”、“法兰斯高”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用轮胎遮挡“人”字的海报构成擅自使用迪士尼公司、皮克斯《赛车总动员》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从行为本身来看,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各自独立的;从侵权结果来看,前者产生复制、发行、展览、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法律后果,后者产生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法律后果,且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带来了著作权侵权之外的获利,故上诉人主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结果被著作权侵权的侵权结果所吸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主张,电影票房收入不等于动画形象侵权所得,票房收入扣除成本没有利润和获益,在侵权人能够明确侵权违法所得上限的情况下,不能适用法定赔偿;即使适用法定赔偿,也应当在侵权违法所得的上限范围内予以计算。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蓝火焰公司是涉案电影的出品方,基点公司是涉案电影的发行方,并负责票房结算,两公司有能力提供涉案电影的实际票房收入及宣发成本,但却未提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次,一审法院并非依据涉案电影的票房收入确定的赔偿数额,而是在无法确定被侵权人所受损失,且涉案电影票房收入及宣发成本无法确定,导致无法确定净票房继而无法确定侵权人侵权获利的情况下,综合《赛车总动员》系列电影的知名度,涉案电影截止到2015年7月14日的票房收入,蓝火焰公司和基点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两者之间的授权情况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确定了两上诉人的赔偿数额。

再次,一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考虑因素较为全面,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基点公司所主张的其承担的连带赔偿数额过高的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基点公司所主张的人民币180万元宣发成本实为其与蓝火焰公司约定的宣发预算,并非实际支出的成本。

鉴于基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的侵权获利,本院对其所主张的获利情况不予采信。

电影的宣传和发行是电影进入市场的重要环节,基点公司作为专业的电影发行公司,在制作涉案电影海报的过程中,故意将“人”字用轮胎遮挡,误导公众,并在海报上使用侵权的“K1”、“K2”动画形象,发行应当知道含有侵权动画形象的涉案电影,其行为与蓝火焰公司的行为共同造成了除网络传播电影之外的损害后果,应与蓝火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对基点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79元,由上诉人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审判长黎淑兰审判员徐飞审判员凌崧判决日期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书记员沈晓玲

《汽车人总动员》短评

小朋友喜欢

3分钟前
  • 猫仙人
  • 还行

我想豆瓣上应该没有几个人是真正看完了这部电影的吧……我疯了,这比电影院正片开始前播放的低龄消防安全动画还要难看一百倍以上,别说主创了,给这片打一星以上的人都应该被判刑!!

4分钟前
  • 很差

卓盗演睁大眼睛“你怎么这样凭空污人清白…”“什么清白?我前天亲眼见你抄了皮克斯的动画,被网友吊打。”卓盗演便涨红了脸,额上的青筋条条绽出,争辩道“借鉴不能算抄…借鉴!电影人的事,能算抄么?”接连便是难懂的话,什么阳光向上,什么童心之类,引得众人都哄笑起来,微博内外充满了快活的空气

9分钟前
  • 雷小毛
  • 很差

随便看了几段,可见一斑,豆瓣里还没有打一星的电影,来完善一下

11分钟前
  • 今晚不熬夜
  • 推荐

和家里的弟弟一起看的,看完后觉得还行,剧情条理清晰井然有序

12分钟前
  • 豆友
  • 还行

向之前吐槽过的所有低质量国产动画片致歉:你们虽然烂,至少烂得很有尊严。

15分钟前
  • Fornever
  • 很差

喜剧动作冒险题材的电影还是不错的很喜欢的

18分钟前
  • 佳琪
  • 推荐

真的无力吐槽

23分钟前
  • 9995YC
  • 还行

第一次评没有看过的电影,表明下态度:无耻无耻无耻

28分钟前
  • Freiheit
  • 很差

我也没有觉得有什么烂,但是比它烂的我又找不到。

33分钟前
  • Lion
  • 力荐

王成

37分钟前
  • 豆友187071450
  • 力荐

为什么分那么低

40分钟前
  • 花儿美
  • 还行

强烈要求豆瓣添加0分机制,此类电影某局过审就当观众都傻缺是吗?据说还要拍第二部?!并不崇洋媚外,但是就是因为太多这类丢尽国人脸的人出现导致了我们暂停不前的产业经济!在此强烈希望梦工场提出诉讼!

42分钟前
  • 生人回避
  • 很差

刷个1星有助消化

43分钟前
  • Joshua|蓝牙君
  • 很差

赤裸裸的抄袭是对其他认认真真做动画人的侮辱。

46分钟前
  • 庄涤坤
  • 很差

蛮好的片子

48分钟前
  • 爱听赵英俊
  • 力荐

谢谢你让我在逛豆瓣的时候乐出声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52分钟前
  • Gideous
  • 力荐

小盆友很爱看

54分钟前
  • queenqueen子
  • 还行

豆瓣该设置零星了

59分钟前
  • 西化女人
  • 很差

你特么觉得没多少人看过汽车总动员吗,你就是来圈那些没档次父母又急需秀对孩子恩爱的钱,父母们!别送进去,会变脑残的

1小时前
  • Sunny
  • 很差